186 ( ) 父母無所得,而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未申報者,應補稅處罰的違章主體為何..-阿摩線上測驗
1F 簡太一 大三下 (2011/12/21)
【函號】: 財政部87/02/19台財稅第871927162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110條 【要旨】: 父母縱無所得而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未申報者亦應補稅處罰 【內容】: 主旨:未成年人之父母無所得,而未成年人本人之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其父母如未依規定為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該未成年人之父母為違章主體,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說明:二、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規定,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是以所得稅法之納稅義務人包括「應申報所得稅」及「應繳納所得稅」之人。而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親屬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係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之合併申報制,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即有為其申報所得之義務,屬於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之納稅義務人。是以未成年人之父母縱無所得,而無應繳納之稅款,但其應合併申報之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時,亦有申報之義務。(財政部87/02/19台財稅第871927162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