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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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314), C(170), D(596), E(0) #1545860
統計: A(194), B(314), C(170), D(596), E(0) #1545860
詳解 (共 5 筆)
#7228548
186.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135~141)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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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已有特別規定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已有特別規定
(B) 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公務員已有特別規定
(懲治走私條例第10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公務員已有特別規定
(C)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適用刑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刑第163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公務員已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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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沒有特別針對[公務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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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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