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28 條第一項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及幼兒為優先,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
42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招收下列何者為優先?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