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人民甲於107年5月11日(週五)收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之行政處分,甲認為..-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8/08/23): 人民甲於107年5月11日(週五)收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為之行政處分,甲認為該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多方考慮之後,決定提起訴願。 甲於同年6月11日(週一)上午9時,親送訴願書至內政部,內政部收受後→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於同年6月12日(週二)分文辦理 第14條(訴願之提起限期)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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