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規定,有可能與下列何原則相衝..-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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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Flower Cat 高三下 (2019/07/07)
6-1: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不自證己罪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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