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行政執行分署命義務人報告財產狀況而不為報告者,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分署得採取之措施?
(A)得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
(B)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C)得聲請法院限制住居
(D)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高三上 (2019/06/15)
筆記行政執行分署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限制住居行政執行.....看完整詳解
6F
賴宥靜 大四上 (2021/09/23)

拘提管收才要向法院聲請

限制住居由行政執行處自行執行

7F
吉霸昏(112國營企管兼職 大二下 (2022/02/08)

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32 行政執行分署命義務人報告財產狀況而不為報告者,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分署得採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