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義務人拘提後,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分署應即釋放義務人之原因? (A)義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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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再接再厲(109普考上榜) 大一下 (2020/07/05)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行政執行法第19條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 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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