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通知書如有不服,可依訴願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處向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市府路一號)提出訴願;亦可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於本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處提出異議;或訴願、異議同時併提。
來源: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常見問答
1 0 .勞 動 檢 查結 果 通知書 送 達 後,受 檢 單位 如 有 不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