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二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 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 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自閉症,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DSM -5二、臨床評估:ASD是根據臨床行為診斷。主要有兩個重點:
(一)、社交溝通與互動上有質的障礙
社交-情緒相互性缺損:無法進行有來有往的對話;較少分享情緒或表情。
社交用的非口語溝通行為缺損:口語及非口語溝通(眼神接觸及肢體語言)的協調困難。
發展與維繫關係的能力缺損:有困難交朋友;對同儕缺乏興趣。
(二)、侷限且重複的行為、興趣、或活動
以刻板化的或重複的動作,來使用物品或語言:刻板動作,排列或輕彈物品,仿說等。
堅持慣例,儀式化的口語或非口語行為:困難接受改變,僵化思考模式,儀式性行為,固定路線或食物
高度侷限、固定的興趣,且強度或焦點異於常態:強烈依戀不尋常的物品,侷限或持續重複的興趣
對感覺刺激過高/低的反應,有著不尋常的興趣:包括疼痛/溫度、聲音或材質、嗅/觸覺、光線或視覺等
目前並無特定診斷性理學檢查。若懷疑其他身體或神經方面的疾病,則由醫師臨床判斷是否需安排檢查。
15. 根據我國法令對自閉症的鑑定標準,以下何者為非? (A)出現狹窄、重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