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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甲向台北縣政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台北縣政府予以拒絕,並附記:如不服本處分者,得於3年內,向本府轉內政部訴願。甲如不服,至長得於下列何項期間內提起訴願?
(A)30日
(B)1年
(C)2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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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2F
Si-Yu Lai 高三下 (2011/09/30)
訴願法第92條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3F
李薇萱 高三上 (2012/04/21)
原民三等
4F
Chia-Hsien Wu 高一下 (2013/06/25)

這題應該是在考「行政程序法第98條」的救濟期間教示瑕疵之處置


按人民向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提出申請之案件遭駁回,認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可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願法第4、14條定有明文。復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2、3項之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以通知更正,如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依題旨台北縣政府作成駁回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教示3年,顯較法定期間(30日)為長,故屬救濟期間告知錯誤,且未有更正之題示說明,故甲可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最長於(B)1年內提起訴願。

【已刪除】甲向台北縣政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台北縣政府予以拒絕,並附記:如不服本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