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7.關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客體
(B)行為之態樣雖各有不同,但不一定須具不法所有之意思
(C)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D)以侵占非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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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29), C(43), D(157), E(0) #269518

詳解 (共 3 筆)

#935624
非自己持有。 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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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046
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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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006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 行為之態樣雖各有不同,但一定須具不法所有之意思
(C)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D) 以侵占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為要件
若侵占非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為要件為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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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8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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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下列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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