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何種權利之一種: (A)人格權(B)言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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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Hui Min 研一上 (2021/08/22)
(A)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 (內政部就姓名讀音不雅不得改名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 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參照憲法第22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 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 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 內政部中華民國65年4月19日臺內戶字第682266號函釋「姓名不雅, 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 與上開意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