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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71號之重點:
只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者,均應強制工作3年,
>>>>只要看到均,多數是違反比例原則!
J471(槍砲條例強制工作處分之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項至第3項、第13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此項規定不問對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宣付強制工作3年,限制其中不具社會危險性之受處分人之身體、自由部分,其所採措施與所欲達成預防矯治之目的及所需程度,不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471號解釋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者,均應強制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