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數罪併罰之執行刑上限是幾年: (A)10年(B)20年(C..-阿摩線上測驗
6F non_add5956 高一上 (2014/09/24)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李宗瑞對20名女子犯案,依妨害性自主篇的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以及妨害秘密罪,合計判刑79年7月,但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恐嚇罪部分無罪,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新台幣2745萬元。全案可上訴。(2014.09.02)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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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願得一心人 高二下 (2015/11/19)
刑法 §51(數罪併罰之方法)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