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教師待遇條例》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之薪級,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之薪級,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之。
教師之薪級,依附表一規定。
教師應敘之薪級,公立學校教師由主管機關敘定,必要時,得委任服務學校辦理;
私立學校教師由服務學校敘定。
29.根據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有關教師的薪給之規定,下列哪一項敘述有誤?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