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 ) 營業人申報之營業稅溢付稅額,下列何種情況將無法退還?
(A)因銷售適
用免稅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B)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
之營業稅
(C)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D)因合併註銷登記者,其溢
付之營業稅。〈營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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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9), C(13), D(19), E(0) #303769
統計: A(334), B(9), C(13), D(19), E(0) #303769
詳解 (共 1 筆)
#1665709
第 39 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
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
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
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
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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