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至乙開設之二手車行買車,適逢乙出國,遂由店員丙接待,甲有意購買展售之A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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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5/12)
回樓上14F,甲是經過一年兩個月後才發現被詐欺,他當天即至乙之車行,故得向乙撤銷該買賣契約。 民法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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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ミヤザワ 高三下 (2022/01/25)
(1)選項(A):甲撤銷時尚未逾發現詐欺後一年或意思表示後十年,是以民法第93條之除斥期間尚未經過。 (2)選項(B(D): ①本題實施詐術行為者係第三人丙且相對人乙不知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文義,表意人甲本不得撤銷。惟通說認為本條項之「第三人」應作限縮解釋,而不包含相對人使用於締約之「代理人」或「輔助人」。 蓋相對人透過使用於契約行為之「代理人」或「輔助人」,擴大其活動範圍, 自應對於因此增加之風險一併承擔。 ②查丙係乙之受僱人,依前開通說見解,本題無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故甲仍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3)選項(C): ①消極不作為原則上不成立詐欺,例外於行為人對相對人負有告知義務時,方可構成詐欺,此可參最高法院33年上字...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