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依該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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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賴韋成 大二上 (2023/01/27)
第5條之2(槍砲彈藥刀械送交銷毀、留用及經許可持有之原住民適用規定)
﹝1﹞依本條例許可之槍砲、彈藥、刀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其持有之槍砲、彈藥、刀械,由中央主管機關給價收購。但政府機關(構)購置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或違反本條例之罪者,不予給價收購: 一、許可原因消滅者。 二、不需置用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 三、持有人喪失原住民或漁民身分者。 四、持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五、持有人死亡者。 六、持有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七、持有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八、持有槍砲、彈藥、刀械之團體解散者。 九、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 ﹝2﹞刀械持...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