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國民住宅條例第 21 條規定:「政府興建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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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7/28)
國民住宅之所有人或居住人有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一、作非法使用者。二、積欠貸款本息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三、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未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者。四、同一家庭有政府直接興建或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超過一戶者。五、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者。六、承購後滿三個月經催告仍未進住者。七、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依同條項前段規定:「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乃針對特定違約行為之效果賦予執行力之特別規定,此等涉及私權法律關係之事件為民事事件,該條所稱之法院係指普通法院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