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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4.甲為公務員,負責管理台北市某區交通號誌燈,雖知某特定路口之交通號誌燈故障,卻來不及維護,致乙依通 常速限駕車行經該路口時,遭橫向而來的貨車追撞,受有損害,乙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以甲為被告,請求國家賠償
(B)乙應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C)唯有當甲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乙始得請求國家賠償
(D)乙應先以書面向紅綠燈之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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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鈴薯頭 大四上 (2018/11/06)
選項A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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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天道酬勤 研二上 (2020/02/19)

(C)唯有當甲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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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110國營企管職員正取 感 國二下 (2021/08/27)

僅就所受之損害依國家賠償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找民事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1_7&qa_id=849

7F
1 大三下 (2022/03/11)
第2 條 (國家賠償責任)

I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II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III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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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甲為公務員,負責管理台北市某區交通號誌燈,雖知某特定路口之交通號誌燈故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