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是純正身分犯,從實務見解來看是由純正身犯創設這條罪名,把無身分之人參與有分犯,同時實行共同實行,擬制有身犯行為,適用31條第一項,並與學說有歧異,所以用得來回應學說不承認有無身分知人之看法。(我的簡略回答唷)
38 某警察局小隊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虧損,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