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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8 依建築師法之規定,下列不得充任建築師的原因消滅後,仍不得依建築師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A)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B)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 2 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C)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D)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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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nner 國一上 (2019/01/04)
建築師法#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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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llen_chou86 國三下 (2020/09/28)
建築師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
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
受緩刑之宣告。
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前項
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58 依建築師法之規定,下列不得充任建築師的原因消滅後,仍不得依建築師法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