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執行公共工程合約如發生爭執未能達成協議時,下列何者不是公共工程契約範本中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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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洪偉仁 小三上 (2020/11/05)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90630) 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7.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