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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地及其上之 B 屋設定抵押權給乙作擔保。試問下列 何者非屬抵押權效力所及?
(A) B 屋抵押權設定後,甲於 B 屋上增建無獨立出入口之頂樓
(B) B 屋抵押權設定前,甲於 B 屋旁增建有獨立出入口之車庫
(C) A 地抵押權設定前,甲於 A 地栽種之果樹
(D) A 地扣押前,自甲於 A 地栽種果樹所分離之果實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1/23)
第 862 條 (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從物及從權利)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656號裁定 系爭第四層建物既無使用上之獨立性,縱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亦僅為附屬建物。附屬建物係因附屬於原有建築物而合為一體使用,其所有權附屬於原有建築物之所有權,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蔡宏信 (2023/09/03)

補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5號判決:「所有人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與原有建築物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使用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以原有建築物為擔保之抵押權範圍亦因而擴張。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即為獨立之建築物。苟其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而交易上無特別習慣者,即屬從物,而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若增建部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物。其使用上既與原有建築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抵押權之範圍亦同。是從物與附屬物雖均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惟兩者在概念上仍有不同。」

 

11F
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6/04)
民法 第 863 條(抵押權效力之範圍-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12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10/02)
(A) 民法 第862條3項: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B)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41號判決指明獨立之建築物需具備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   構造上之獨立性:係指建築物有屋頂、四周牆壁或其他相鄰之構造物,以與土地所有權支配之空間區隔遮斷或劃清界線,得以明確標識其外部範圍之獨立空間。   使用上之獨立性:乃指建築物得作為一建築物單獨使用,有獨立之經濟效用者而言。判斷建築物有無使用上之獨立性,應斟酌其對外通行之直接性、面積、價值、隔間、利用狀況、機能、與其他建築物之依存程度、相關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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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地及其上之 B 屋設定抵押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