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人格權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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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8/11/23)
(A)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B) 名譽權受侵害時,若法院採取命被告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仍屬合憲❌ 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判決理由綜上,系爭規定容許法院以判決命侵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向被害人公開道歉,不論加害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更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不符。是系爭規定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2/07/18)
(A)民 18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B)民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所... 查看完整內容 |
5F LIU 國三下 (2023/10/09)
考選部公布解答為(C)選項 |
6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10/02)
(A)
民法 第18條1項: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B)
民法 第195條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二)】:
其後段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除容許於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外,另包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強制道歉手段。有違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22條保障人民思想自由之意旨。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屬合憲。
(C)
民法 第227-1條: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D)
民法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