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僱傭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僱傭契約之專屬性較低,故僱用人得..-阿摩線上測驗
5F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1/10/12)
(A)民 484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答案寫無需受僱人同意是錯的 (B)民 487 -1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 (C)民 489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D)民 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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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10/03)
(A)
民法 第484條1項: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民法 第484條2項: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B)
民法 第487-1條1項: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民法 第487-1條2項: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C)
民法 第489條1項: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民法 第489條2項: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D)
民法 第188條1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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