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並非公同共有關係? (A)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對不具法人資格的祭祀公..-阿摩線上測驗
6F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1/10/12)
(A)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38號判決,台灣之祭祀公業為派下員全體共有之祀產,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規定,其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或契約即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外,應得派下員全體之同意 (B)民 668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C)將一筆土地贈與且移轉登記予數人,受贈人對該贈與物之關係是分別共有 (D)民 1151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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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陳曼芸 小四下 (2024/10/03)
《 公同共有之意義 》
民法 第827條1項: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 公同共有之情形 》
1. 祭祀公業 (A)
法務部 行政函釋(82)法律字第 13708 號:
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為派下員全體所公同共有。
2. 合夥 (B)
民法 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3. 繼承 (D)
民法 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4. 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 第1031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C)
將一筆土地贈與且移轉登記予數人,受贈人對該贈與物之關係為分別共有。
民法 第817條1項: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民法 第817條2項: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