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遇到了就來盤點一下免納房地合一稅的情形: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其免稅所得額按得所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稅基之計算)規定計算之餘額以不超過四百萬為限,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十計算: 1.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2.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農地作農業使用移轉於自然人)及第38條之1(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仍作農業使用),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前項2~4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之相關規定
25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出售自住房屋,其房地交易所得稅之優惠,下列敘述,何者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