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未婚之阿財未經父母同意,將代理權授與25歲之阿明,由其代購一台重型機車。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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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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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任飛 國二上 (2017/09/17)
1、意定代理權之授與,係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而其授與,須本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見第167條。 2、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之效力,若未經其法代事前同意(允許),且無第77條但書所規定之情形,其效果,則應依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判斷之:若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單獨行為,為貫徹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旨,「一律無效」! 若為「契約行為」,則為效力未定(非謂直接無效!):經法代定理人「承認」者(即事後同意),就有效;法代否認,則無效! 3、題示阿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為何?故可知其授與他人代理權之意思表示無效!(適用第78條)。究其根本,與法代是否事後同意、承認絲毫無涉,因無第79條之適用,宜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