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土地上,乙的普通地上權與丙的區分地上權因權利範圍不衝突,可同時存在,甲、丙之區分地上權約定無須獲得乙承認。原則上,丙後設定的區分地上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乙先設定之物權(民法第841條之5參照)。但後物權(區分地上權)之設定已得到先物權人乙之同意時,乙既已同意受後物權之限制,後物權將優先於先物權。
民法第841條之5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19甲將其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營業;普通地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