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屬警察職權行使法所明列職權類型之一?
(A)查證身分
(B)鑑識身分
(C)蒐集資料
(D)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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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15), C(110), D(3817), E(0) #858649
統計: A(7), B(315), C(110), D(3817), E(0) #858649
詳解 (共 6 筆)
#274425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警察職權之分類
一、與人有關: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管收X 間接強制X)
二、與物有關: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物之扣押X)
三、與場地有關: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參考程譯老師之警察法規聖經書 P18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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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946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
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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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889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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