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刑法 第32條: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33...
19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上的主刑? (A)死刑 (B)無期徒刑 (C)拘役 (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