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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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5
19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關係消滅之原因? (A)辭職 (B)休職 (C)免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