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為公司法第167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該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D)公司得以轉讓股份予員工為目的,經董事會以董事2/3出席,出席董事過1/2同意,收買公司股份
19 下列關於公司將自己股份或他公司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