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解釋,有關職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B)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須有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C)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不得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予以限制
(D)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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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75), C(598), D(228), E(0) #378179

詳解 (共 6 筆)

#506827
釋字649號.....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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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98
『非』  『不得』  都是負, 所以 負 負得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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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87
D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 容許標準。
C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A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 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 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B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 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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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909
非不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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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955
(C)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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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330
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為了大家好,並不是不能予以適當限制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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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5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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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從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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