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處分,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
(B)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C)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自行選擇循私法或公法救濟
(D)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先於校內提出申訴,再向教育部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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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696), C(41), D(2091), E(1) #378181
統計: A(45), B(696), C(41), D(2091), E(1) #378181
詳解 (共 8 筆)
#490602
訴願後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釋字382)
釋字第 382 號
解釋爭點
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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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419
學生要提行政訴訟的前提是 必須用盡校內各種救濟管道 仍無法獲得救濟 才可以提行政訴訟
選項B 是指 直接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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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727
行政爭訟是救濟制度的泛稱
學生要救濟還是要經過申訴和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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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7938
釋字784
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 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之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其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影響。惟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不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係對具學生身分者提起行政爭訟權之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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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653
補充 釋字684號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解釋事實爭點
釋字第684號解釋事實摘要
(一)聲請人陳0奇為某大學研究所碩一學生,97學年度上學 期,跨院加選他學院EMBA學程所開設的「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科目,學校認聲請人非該學院EMBA學生,否准其加選。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二)聲請人蔡0宇為同大學另系研究所碩四學生,93年3月16日向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申請在該校公告欄及海報版張貼「挺扁海報」,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否准所請。聲請人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三)聲請人龍0賓為某私立技術學院進修部觀光餐旅學群觀光事業科二年級學生,因91年度下學期期末必修科目考試日期,與92年觀光日語導遊筆試日期衝突,向授課教師申請提前考試獲准,然該必修科目嗣經授課教師評定成績不及格,致無法於92年畢業。聲請人主張成績評分不公影響畢業,迭經校內申訴、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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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200
請問B為什麼不可以
釋字684 不是可以直接提出行政爭訟了嗎
釋字684 不是可以直接提出行政爭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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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022
所有選項要看清楚才不會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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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45
21 有關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處分,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D)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先於校內提出申訴,再向教育部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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