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原則上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多久時限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A)30 日
(B)40 日
(C)50 日
(D)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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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2), C(6), D(14), E(0) #1271495

詳解 (共 3 筆)

#1574988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

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

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

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

      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

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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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7755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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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703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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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6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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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 五 章 漲價歸公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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