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讓售給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做何種處理?
(A)出租
(B)撥用
(C)借用
(D)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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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07), C(4), D(896), E(0) #652628

詳解 (共 3 筆)

#925854
平均地權施行細則 第 48 條
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
    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限期
    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
    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
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或出租與農民。
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
售與需用土地人。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
前二項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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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136
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不願承購或在限期內不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二、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除依規定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予標售
三、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時,應予標售出租與農民
前項應行標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
前二項標售底價及讓售之地價,依各直轄市、縣(市)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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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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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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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48 1.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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