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A)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B)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部分
(C)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所得合計未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部分
(D)於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於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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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 B(40), C(29), D(78), E(0) #389367
統計: A(672), B(40), C(29), D(78), E(0) #389367
詳解 (共 5 筆)
#953564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新修:33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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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86
101年8月8日修法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
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
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刪除)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
部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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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6051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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