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指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負擔。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與鐵路法比較記憶法
19 依據公路法規定,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