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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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Wooksun Chen 高三上 (2022/08/06)
第 10 條 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依法律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第 32 條 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 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3 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應適用之類別及其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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