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何種保護令,當事人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須透過..-阿摩線上測驗
9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02)
(0870528 制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9 條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章所規定者為民事保護令事項,為免與刑事程序混淆,爰予訂明。 三、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而暫時保護令依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五條第一...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02)
(0870528 制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1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如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305 全文修正)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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