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司法院大法官在行使違憲審查權時,所得審查的標的,下列何者不屬之?
(A)最高法院判例
(B)行政處分
(C)地方自治法規
(D)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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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4), B(2414), C(360), D(151), E(0) #1707891
統計: A(844), B(2414), C(360), D(151), E(0) #1707891
詳解 (共 3 筆)
#2597231
釋字第 553: 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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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53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1年12月20日
解釋爭點
北市府延選里長決定合法?
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
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其中所謂特殊事故,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事故
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憲法設立釋憲制度之本旨,係授予釋憲機關從事規範審查,除由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外,尚不及於具體處分行為違憲或違法之審理。本件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涉及中央法規適用在地方自治事項時具體個案之事實認定、法律解釋,屬於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係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台北市如認行政院之撤銷處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權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救濟請求撤銷,並由訴願受理機關及行政法院就上開監督機關所為處分之適法性問題為終局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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