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與釋憲實務,關於五院互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察院不再具有民意機關的性質,因此原屬監察院的調查權,應改由立法院行使,監察院僅享有文件
調閱權
(B)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理念,憲法縱未明文,監察院仍得就其所掌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C)立法院固有監督行政院之責,但在審議預算案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D)憲法上固有疆域範圍的界定,為重大的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的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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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4), B(380), C(217), D(345), E(0) #1707898
統計: A(3364), B(380), C(217), D(345), E(0) #1707898
詳解 (共 5 筆)
#2795273
調查權對行政機關來說很麻煩
第26條(調查權之行使)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詢問。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證、調查證使用規則由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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