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係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
聲明異議,倘未獲接受,應採取下列何項作為始為正確?
(A)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審計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B)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審計機關
(C)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審計機關長官
(D)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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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22), C(9), D(308), E(0) #746176
統計: A(26), B(122), C(9), D(308), E(0) #746176
詳解 (共 2 筆)
#1254740
第 99 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
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
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
帶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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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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