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廠商 A 針對招標文件內容請求招標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釋疑,臺灣大學釋疑結果,A 廠商仍有不服,應如
何救濟?
(A)臺灣大學釋疑結果並非行政處分,依法尚無救濟途徑
(B)向臺灣大學提出異議
(C)向採購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D)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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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14), C(79), D(1), E(0) #1808618
統計: A(7), B(214), C(79), D(1), E(0) #1808618
詳解 (共 3 筆)
#2968196
第 41 條
I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
標機關請求釋疑。
第 75 條
I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
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
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
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
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
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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