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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科類:公民#3777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科類:公民#3777

年份:97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9 我國民法親屬篇裡曾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到了民國87 年修法成「夫 妻各保有其本姓」、「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請問:上述法律內容的修改,可以反映何種理 念已逐漸落實?
(A)防治家庭暴力
(B)保障居住自由
(C)重視兩性平權
(D)調解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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