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我國目前大法官的任命程序為:
(A)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後任命之
(B)行政院院長提名,監察院同意後任命之
(C)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D)行政院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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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5), C(3059), D(64), E(0) #171856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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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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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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