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兒童及少年收出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為限
(B)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認可
(C)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可自行尋求委託人代為辦理
(D)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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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5), C(597), D(39), E(0) #191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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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4038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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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5311

l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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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

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

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

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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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n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n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n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n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n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n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n介相關福利服務。n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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