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申請室外集會、遊行之許可,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
(B)未經依法設立之團體,不得以該團體之名義為申請人
(C)集會、遊行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原則上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3 日內通知負責人
(D)主管機關未於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許可或不許可,視為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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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09), C(218), D(3453), E(0) #1491104

詳解 (共 5 筆)

#3235934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
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D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
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
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
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
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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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未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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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dd9f40bcc0db.jpg#s-102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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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視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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